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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珍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珍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来源 ah66.cn 发布 2023-05-28 阅读 1 次 字数 1277

重庆御珍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珍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9512号“御珍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17269号“御珍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82668号“御珍阁 TREASURE COU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90564号“御珍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5795号“珍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被他人提交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 注册商标 。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御珍阁”与引证商标一“御珍阁”、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御珍阁”、引证商标三“御珍园”、引证商标四“珍御”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电话市场营销、人员招收、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 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89512号“御珍阁”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895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重庆御珍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推销(3503)、电话市场营销(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电视广告(3501)、人员招收(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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